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順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100年度執字第40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順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