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孟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孟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孟芳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合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