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李月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
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李月汝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陳列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711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0年6月30日期滿。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7110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他人寄賣,而非被告所有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3頁;偵 卷第11頁),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可認附表所示之物均 係被告所有之物;再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非屬違禁物 ,則依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應由衛生主 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逕為沒入銷燬。從而,聲請人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 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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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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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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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草油 │7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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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五塔標行軍散(泰國製) │1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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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虎標萬金油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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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嶺南萬應止痛膏(大陸地區製) │7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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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十全大補丸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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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入腎滋補丸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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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壯陽補腎丸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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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3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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