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931號
TNDM,100,簡,1931,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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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育竹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增列被告蔡育竹之前科 :「蔡育竹於民國99、100年間,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27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以100年度簡字第918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上開之罪並經本院以100年聲字 第1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未 構成累犯)」,及證據欄增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被告違反之通常保護令內容雖有2款,然被告 之行為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應僅構成1個違反保 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多次違反家 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仍不思警醒,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欠缺自制能力, 法紀觀念薄弱,復參酌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及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8525號
被 告 蔡育竹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段4
9巷24弄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育竹林瓊瑤之配偶,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所定義之家庭成員;蔡育竹前因對林瓊瑤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以99年度家護 字第37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蔡育竹不得對於林瓊 瑤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林瓊瑤為騷 擾、接觸、通話之聯絡行為;蔡育竹應於民國99年8月31日 下午5時前遷出林瓊瑤之住居所,即臺南市安平區○○○路 ○段49巷24弄3號。蔡育竹應遠離林瓊瑤之住居所,即臺南 市安平區○○○路○段49巷24弄3號,至少1百公尺。保護令 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蔡育竹於收受上開裁定,並知悉上開 裁定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0年6月23日下 午11時35分許,前往林瓊瑤位於臺南市安平區○○○路○段 49巷24弄3號住所,對林瓊瑤大聲吵鬧,以此等方式對林瓊 瑤遂行騷擾及未遠離林瓊瑤上開住所至少1百公尺,而違反 上開通常保護令諭知事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育竹對有於上開時、地前往被害人林瓊瑤上開住 所部分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騷擾諱被害人林瓊瑤,辯



稱:伊對她沒惡意,沒有對她大小聲或罵她等語。經查,上 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林瓊瑤指訴歷歷,並經證人蔡進成 證述屬實,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374號民 事通常保護令、刑事簡易判決、本署檢察官命令各1份附卷 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 禁止騷擾及遠離住居所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上開通常保護 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禁止騷擾及應遠離告訴人之住居 所至少10 0公尺,雖被告所違反之內容有2款,然被告行為 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應僅構成1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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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