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郁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681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933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郁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卓郁哲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目的,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作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及規 避查緝之用。其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雖無犯罪之確信,然 仍基於縱幫助他人持以犯詐欺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99年11月間,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應 允給予卓郁哲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卓郁哲遂在高 雄市○○區○○路上某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以下簡稱兆豐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原帳戶為兆豐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嗣合併為前開楠梓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 料,以宅配方式送至台中市,交予該不詳人士使用。嗣該不 詳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為下列詐 欺行為:
㈠於同年12月2日19時40分許,以撥打電話方式,自稱東京著 衣客服人員,向朱怡瑾佯稱因取貨時簽選錯誤,將繳款方式 改為分期付款,需前往自動櫃員機更正云云,致朱怡瑾陷於 錯誤,於當日19時49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帳1157 4元至卓郁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㈡於同年12月2日20時許,以撥打電話方式,向黃宇晨佯稱其 在奇網路購物作業有誤,致繳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需前往自 動櫃員機更改取消付款方式云云,致黃宇晨陷於錯誤,依指 示轉帳22998元至卓郁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㈢於同年12月2日20時許,以撥打電話方式,自稱奇摩網拍賣 賣家「日系潮流嚴選」,向王紹安佯稱先前購物刷卡誤將繳 款方式變成分期付款,需前往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云云,致 王紹安陷於錯誤,於當日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匯8998元 至卓郁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㈣於同年12月2日晚上7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方式,自稱奇摩 拍賣客服人員,向劉健偉佯稱先前11月間購買手錶結帳時多 下訂12筆,需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始可解除云云,致劉健偉
陷於錯誤,於當日晚上8時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帳299 88元至卓郁哲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被害人朱怡瑾、黃宇晨、王紹安、劉健偉於警詢時之 供述;
㈡卷附朱怡瑾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宇晨之高雄後站 郵局郵政存簿金簿內頁影本、王紹安台新銀行帳戶臺幣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劉健偉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 戶個資檢視表、兆豐銀行楠梓分行卓郁哲帳戶客戶歷史檔交 易明細查詢表、開戶資料各1件
在卷可資佐證。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供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 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