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733號
TNDM,100,簡,1733,201108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9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坤陽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