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583號
TNDM,100,簡,1583,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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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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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