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芬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21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芬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嘉芬因財務狀況不佳,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以會 養會方式,於民國96年9月20日至98年8月間,自任互助會會 首,陸續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5組互助會(會期起迄期間、 會員人數、每會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佯以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頭會員名義加入各該互助會,且邀集盧煌欽等如 附表七所示之人陸續參與各該互助會,標會方式採內標制, 於每月19日開標,由各該欲投標會員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許嘉芬標息金額,許嘉芬統整後再告知各會員何人得標及標 息金額;嗣許嘉芬利用欲投標會員均僅以口頭或電子郵件告 知,且其為會首掌控各互助會開標事宜之機會,分別於如附 表二至六所示之時間,以不詳姓名會員之名義,告知各該活 會會員係由該他人得標方式,使不知情之盧煌欽等活會會員 ,誤認係由其他互助會員得標,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如數遵 期繳交扣除標息之會款予許嘉芬,嗣許嘉芬已無力周轉遂宣 布倒會,許嘉芬即以此方式詐領會款約新台幣(下同)10,8 43,500元。
二、案經許嘉芬自首、盧煌欽、郭璞真、林錦鳳、陳淑利、石陳 月華、陳肇芳、蔡佳容、陳安妮、林潔如、胡蘊珠、吳盈潔 、黃淑靜、周明慶、陳珍妮、蔡明家、洪萍、藍月素、趙葭 蓓、鄭秀玉、王春亮、陳美惠、蔡莉娟、蘇慶隆、王佩茵、 呂玫璇、林政賢、簡秉謙、王昭棟、鍾麗鳳、馬仕憲等訴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許嘉芬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
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一 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 規定,本件不適用傳聞法則排除證據能力之規定,合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暨告訴代理人盧煌欽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告 訴人暨告訴代理人林錦鳳於偵查中指訴相符,並有互助會 章程5份、告訴人受害情形統計表25份在卷可稽。是被告 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又起訴書附表2-6所記 載被告得標金額,與警卷所提出的標單所示得標金額(見 警卷第14、16、18、20、22頁),經本院依職權核對後, 並予以計算各被害人於各會所受有損失金額,與起訴書附 表2-7所示不符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 卷第44頁背面),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5組互助會之詐領會款行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各互助會之 每一會期所犯之詐取互助會款之行為,應係各基於一個犯 罪決意所為,所侵害法益各屬相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 罪。又被告於各次標會中同時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冒名會 員及其餘活會會員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詐欺取財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詐欺 取財罪處斷。再被告所犯上開五次詐欺取財罪間,其犯意 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 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案發後,於有偵查權 限之員警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遞自首狀,自首其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此有 被告所提刑事自首狀1份存卷可考(見他字第2950號偵查 卷第1頁),堪認被告所為與上開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前案紀 錄,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具有相當學識,擔任互助會會首,本應以誠實信用 方法為會員處理互助會事宜,竟不知篤守信用,明知已陷 於無資力,為維持之前互助會之會務進行,藉由以會養會 方式,仍先後召集如附表1所示之5個互助會,終至無法繼 續開標,致被害人等受有附表7所示之財產上損失,惟事 後賠償被害人等部分損失,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 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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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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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起迄時間│人│金額│已進行│應剩│實際│人頭會員 │
│號│ │數│ │會數 │會數│活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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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9.20~│24│2萬 │24會 │0會 │6會 │潘惠貞、洪慧雯、林淑萍、鄭忠仁 │
│ │98.8.20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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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1.20~│24│2萬 │20會 │4會 │13會│陳中典、李桂珍、洪慧雯、許嘉洪、劉│
│ │98.12.20│ │元 │ │ │ │美玉、劉瑞鈺、顏永蕙、莊芸萱、劉瑞│
│ │ │ │ │ │ │ │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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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2.20~│24│2萬 │7會 │17會│17會│巫淑芬、謝育澤、許嘉洪、陳玉玲 │
│ │100.1.20│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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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5.20~│24│2萬 │4會 │20會│20會│林淑萍2會、洪慧雯2會、張家雯、潘惠│
│ │100.4.20│ │元 │ │ │ │貞、馬秋蘭、林滋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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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6.20~│24│2萬 │3會 │21會│21會│郭璞真、周明慶、洪慧雯2會、林錦鳳 │
│ │100.5.20│ │元 │ │ │ │、陳淑利2會、洪萍、吳盈潔、鍾麗鳳 │
│ │ │ │ │ │ │ │、林滋杏、蔡明家2會、胡蘊珠、藍月 │
│ │ │ │ │ │ │ │素、黃淑靜2會、馬世憲、陳肇芳、陳 │
│ │ │ │ │ │ │ │美惠(本會僅有陳玉玲2會、陳瀅代為 │
│ │ │ │ │ │ │ │實際參加互助會之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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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一會(96年9月20日至9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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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
│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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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9 │許嘉芬│ │每人交 │13│97.9 │吳秀玲│1900元 │ │
│ │ │ │ │2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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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10 │潘惠貞│2000元 │人頭戶 │14│97.10 │簡秉謙│1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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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11 │洪慧雯│2000元 │人頭戶 │15│97.11 │陳淑利│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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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12 │蔡莉娟│2000元 │被告冒標│16│97.12 │王昭棟│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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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1 │鍾麗鳳│2000元 │被告冒標│17│98.1 │吳孟璇│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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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2 │林淑萍│2000元 │人頭戶 │18│98.2 │石陳月│2000元 │被告冒標│
│ │ │ │ │ │ │ │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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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3 │林政賢│2000元 │ │19│98.3 │馬玉芬│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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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4 │陳玉玲│2000元 │ │20│98.4 │盧煌欽│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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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5 │蘇慶隆│1800元 │ │21│98.5 │郭桂萍│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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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6 │林政賢│1900元 │ │22│98.6 │郭璞真│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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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7 │馬世憲│1900元 │被告冒標│23│98.7 │洪萍 │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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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8 │鄭忠仁│1900元 │人頭戶 │24│98.8 │王佩茵│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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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8,000×14)+ (18,100×5)+ (18,200×2)+ (17,900×2)=43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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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第二會(97年1月20日至98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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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
│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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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1 │許嘉芬│ │每人交 │13│98.1 │馬玉芬│2000元 │被告冒標│
│ │ │ │ │2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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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2 │顏永蕙│2000元 │吳柏丞借│14│98.2 │ │2000元 │被告冒標│
│ │ │ │ │用顏永蕙│ │ │ │ │ │
│ │ │ │ │名義參與│ │ │ │ │ │
│ │ │ │ │互助會並│ │ │ │ │ │
│ │ │ │ │標會,被│ │ │ │ │ │
│ │ │ │ │告有給付│ │ │ │ │ │
│ │ │ │ │會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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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3 │劉美玉│1900元 │人頭戶 │15│98.3 │劉瑞齡│2000元 │人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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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4 │陳中典│1900元 │人頭戶 │16│98.4 │ │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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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5 │李桂珍│1900元 │人頭戶 │17│98.5 │許嘉洪│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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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7.6 │林政賢│1900元 │被告冒標│18│98.6 │簡秉謙│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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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7 │簡秉謙│1900元 │被告冒標│19│98.7 │趙葭蓓│19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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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8 │劉端鈺│2000元 │人頭戶 │20│98.8 │ │2000元 │被告冒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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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9 │潘惠貞│1900元 │被告冒標│21│98.9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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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0 │洪慧雯│1900元 │人頭戶 │22│98.10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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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11 │林潔如│2000元 │被告冒標│23│98.11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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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12 │蘇慶隆│2000元 │被告冒標│24│98.12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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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8,000×11)+(18,100×8)=36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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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第三會(98年2月20日至10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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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
│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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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2 │許嘉芬│2000元 │每人交 │13│99.2 │ │ │未進行 │
│ │ │ │ │2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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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3 │ │2000元 │被告冒標│14│99.3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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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4 │ │2000元 │被告冒標│15│99.4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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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5 │ │2000元 │被告冒標│16│99.5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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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6 │ │2000元 │被告冒標│17│99.6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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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7 │ │2000元 │被告冒標│18│99.7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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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8 │巫淑芬│2000元 │人頭戶 │19│99.8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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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9 │ │ │未進行 │20│99.9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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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10 │ │ │未進行 │21│99.10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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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11 │ │ │未進行 │22│99.11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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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2 │ │ │未進行 │23│99.12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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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1 │ │ │未進行 │24│100.1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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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8,000×6)=128,000 │
│蔡莉娟僅繳交6期,20,000+ (18,000×5)=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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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第四會(98年5月20日至10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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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
│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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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5 │許嘉芬│2000元 │每人交 │13│99.5 │ │ │未進行 │
│ │ │ │ │20,000元│ │ │ │ │ │
├─┼───┼───┼────┼────┼─┼───┼───┼────┼────┤
│2 │98.6 │林滋杏│2000元 │人頭戶 │14│99.6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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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7 │馬秋蘭│2000元 │人頭戶 │15│99.7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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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8 │林淑萍│2000元 │人頭戶 │16│99.8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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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9 │ │ │未進行 │17│99.9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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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10 │ │ │未進行 │18│99.10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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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11 │ │ │未進行 │19│99.11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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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12 │ │ │未進行 │20│99.12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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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1 │ │ │未進行 │21│100.1 │ │ │未進行 │
├─┼───┼───┼────┼────┼─┼───┼───┼────┼────┤
│10│99.2 │ │ │未進行 │22│100.2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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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 │ │ │未進行 │23│100.3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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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 │ │ │未進行 │24│100.4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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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8,000×3)=74,000 │
│鍾麗鳳僅繳交3期20,000+ (18,000×2)=5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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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第五會(98年6月20日至100年5月20日) │
├─┬───┬───┬────┬────┬─┬───┬───┬────┬────┤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編│時間 │得標者│得標金額│備註 │
│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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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6 │許嘉芬│2000元 │每人交 │13│99.6 │ │ │未進行 │
│ │ │ │ │2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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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7 │ │2000元 │人頭戶 │14│99.7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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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8 │ │2000元 │人頭戶 │15│99.8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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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9 │ │ │未進行 │16│99.9 │ │ │未進行 │
├─┼───┼───┼────┼────┼─┼───┼───┼────┼────┤
│5 │98.10 │ │ │未進行 │17│99.10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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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11 │ │ │未進行 │18│99.11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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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12 │ │ │未進行 │19│99.12 │ │ │未進行 │
├─┼───┼───┼────┼────┼─┼───┼───┼────┼────┤
│8 │99.1 │ │ │未進行 │20│100.1 │ │ │未進行 │
├─┼───┼───┼────┼────┼─┼───┼───┼────┼────┤
│9 │99.2 │ │ │未進行 │21│100.2 │ │ │未進行 │
├─┼───┼───┼────┼────┼─┼───┼───┼────┼────┤
│10│99.3 │ │ │未進行 │22│100.3 │ │ │未進行 │
├─┼───┼───┼────┼────┼─┼───┼───┼────┼────┤
│11│99.4 │ │ │未進行 │23│100.4 │ │ │未進行 │
├─┼───┼───┼────┼────┼─┼───┼───┼────┼────┤
│12│99.5 │ │ │未進行 │24│100.5 │ │ │未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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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18,000×2)=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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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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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及│參與互助會情形 │損失金額 │出處 │
│ │被害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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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盧煌欽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1會 (128, 000│128,0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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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璞真 │參與附表一編號1、4互助會各1會 (算 │508,700元 │ │
│ │ │式為434,700+74,000=508,700),均 │ │ │
│ │ │尚為活會。 │ │ │
├──┼────┼─────────────────┼─────┼───┤
│ 3 │林錦鳳 │參與附表一編號3、4互助會各1會 (算 │202,000元 │ │
│ │ │式為128,000+74,000=202,000元), │ │ │
│ │ │均尚為活會。 │ │ │
├──┼────┼─────────────────┼─────┼───┤
│ 4 │馬仕憲 │參與附表一編號1、4互助會各1會 (算 │288,700元 │ │
│ │ │式為434,700+74,000-220,000=288,│ │ │
│ │ │700),均尚為活會。(被告事後有給付│ │ │
│ │ │22萬元) │ │ │
├──┼────┼─────────────────┼─────┼───┤
│ 5 │馬玉芬 │參與附表一編號2、3互助會各1會 (算 │490,800元 │ │
│ │ │式為362,800+128,000=490,800),均│ │ │
│ │ │尚為活會。 │ │ │
├──┼────┼─────────────────┼─────┼───┤
│ 6 │黃明華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1會 (128,000 │128,000元 │警卷 │
│ │ │元),尚為活會。 │ │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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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淑利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編號4互 │510,800元 │ │
│ │ │助會2會 (算式為362,800+74,000×2 │ │ │
│ │ │=510,800元),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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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石陳月華│參與附表一編號1、2、3互助會各1會( │808,500元 │ │
│ │ │算式為434,700+362,800+11,000=80│ │ │
│ │ │8,500),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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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肇芳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2會、編號4互 │330,000元 │警卷 │
│ │ │助會1會 (算式為128,000×2+74,000 │ │第37頁│
│ │ │=330,000),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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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蔡佳容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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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安妮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2會 (算式為12│256,000元 │警卷 │
│ │ │8,000×2=256,000元),尚為活會。 │ │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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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潔如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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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胡蘊珠 │與吳盈潔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37,000元 │警卷 │
│ │ │會(算式為74,000÷2=37,000),尚為 │ │第47頁│
│ │ │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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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吳盈潔 │與胡蘊珠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37,000元 │警卷 │
│ │ │會(算式為74,000÷2=37,000),尚為 │ │第47頁│
│ │ │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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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黃淑靜 │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會 (74,000元│74,000元 │警卷 │
│ │ │),尚為活會。 │ │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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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周明慶 │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會 (74,000元│74,000元 │警卷 │
│ │ │),尚為活會。 │ │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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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珍妮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會2會 (算式為12│256,000元 │警卷 │
│ │ │8,000×2=256,000元),均尚為活會。│ │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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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蔡明家 │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2會 (算式為74│148,000元 │警卷 │
│ │ │,000 ×2=148,000元),均尚為活會。│ │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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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洪萍 │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會 (74,000元│74,000元 │警卷 │
│ │ │),尚為活會。 │ │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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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藍月素 │與趙葭蓓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37,000元 │警卷 │
│ │ │會(算式為74,000÷2=37,000),尚為 │ │第58頁│
│ │ │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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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趙葭蓓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2會,另與藍月│762,600元 │警卷 │
│ │ │素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4互助會1會 (算│ │第58頁│
│ │ │式為362,800×2+37,000=762,600),│ │ │
│ │ │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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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鄭秀玉 │以自己及鄭宇文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 │256,000元 │警卷 │
│ │ │互助會各1會 (算式為128,000×2=256│ │第60頁│
│ │ │,000元),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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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王春亮 │以自己及鄭加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 │256,000元 │警卷 │
│ │ │互助會各1會 (算式為128,000×2=256│ │第62頁│
│ │ │,000元),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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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陳美惠 │參與附表一編號3互助2會、編號4互助 │330,000元 │警卷 │
│ │ │會1會 (算式為128,000×2+74,000=3│ │第64頁│
│ │ │30,000),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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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蔡莉娟 │參與附表一編號1互助會1會、編號3互 │654,700元 │ │
│ │ │助會2會 (分別為434,700+110,000 ×│ │ │
│ │ │2=654,700),均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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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蘇慶隆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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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王佩茵 │與郭桂萍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1互助會1│217,350元 │ │
│ │ │會 (算式為434,700÷2=217,350),尚│ │ │
│ │ │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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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郭桂萍 │與王佩茵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1互助會1│217,350元 │ │
│ │ │會(算式為434,700÷2=217,350),尚 │ │ │
│ │ │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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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呂玫璇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362,800元│362,800元 │ │
│ │ │),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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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林政賢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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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簡秉謙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2會 (算式為36│725,600元 │ │
│ │ │2,800×2=725,600元),均尚為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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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鍾麗鳳 │參與附表一編號1、4互助會各1會 (分 │490,700元 │ │
│ │ │別為434,700+56,000=490,700),均 │ │ │
│ │ │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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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陳玉珍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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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陳玉玲 │參與附表一編號5互助會2會 (算式為56│112,000元 │ │
│ │ │,000 ×2=112,000元),均尚為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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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潘惠貞 │參與附表一編號2互助會1會 (362,800 │362,800元 │ │
│ │ │元),尚為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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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陳瀅代 │參與附表一編號5互助會1會,尚為活會│56,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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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