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榮子
王瑞瑜
王瑞琪
王昱庭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與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季甫
被 告 陳雅雄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雖原記載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惟被
告陳雅雄之僱主應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光
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有誤載之情形,公訴人已予
以更正,因此,原告於100年8月10日具狀聲請將原起訴狀被
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更正為「光泉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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