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0年度,10號
TNDM,100,交重附民,10,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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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榮子
       王瑞瑜
       王瑞琪
       王昱庭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與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季甫
被   告  陳雅雄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雖原記載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惟被
  告陳雅雄之僱主應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光
  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有誤載之情形,公訴人已予
  以更正,因此,原告於100年8月10日具狀聲請將原起訴狀被
  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更正為「光泉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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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