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07號
TNDM,100,交易,307,2011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錫明
選任辯護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
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 害人蔡德宗之法定代理人王月琴告訴被告白錫明過失傷害案 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月琴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31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