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273號
TPDV,99,重訴,1273,2011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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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平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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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