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9年度,45號
TPDV,99,重家訴,45,2011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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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
原 告 陳竣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等九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提出身為被繼承人陳慶雲養父陳太宜
繼承人證明文件(即原告與父親陳茂財、祖父陳張土、曾祖
陳太宜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相關資料),以供法院
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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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