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00號
上 訴 人 林阿順
林美東
林黃端
林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
會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