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77號
TPDV,99,訴,2477,2011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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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7號
原   告 簡如兒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邱湘筠
被   告 陳銍宏
      林志勇即巨無霸霜淇.
      瑪莉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原判決主文第八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銍宏如以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將「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誤寫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應予更正。又前開判 決主文第八項關於主文第四項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就擔保金額之計算亦有誤算之情形,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 二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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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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