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405號
KSEV,91,雄簡,405,20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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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四О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金額計為新台幣二十萬七千元之如附表所示期日、 票號、金額、付款人之支票一紙,詎於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遭退票而 未獲付款,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 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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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