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王孝國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劉士銘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鄒志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妁恩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偉介代 理 人 陳鈺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陳永全代 理 人 郭鳳儀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代 理 人 紀信吉代 理 人 劉育麒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葉漢中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案經本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06號消債更字第151號 裁定自99年8月25日10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觀諸聲請人開 始清算時之財產,僅有中古機車一輛及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有關中古機車部分,因處分價額恐不及程序費用, 經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處分,故本件僅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部分進行變價,合先敘明。三、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於100年8月11日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於99 年8月11日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本院公告、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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