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清字,99年度,22號
TPDV,99,執消債清,22,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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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孝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鄒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妁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代 理 人 陳鈺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陳永全
代 理 人 郭鳳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紀信吉
代 理 人 劉育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葉漢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案經本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06號消債更字第151號 裁定自99年8月25日10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觀諸聲請人開 始清算時之財產,僅有中古機車一輛及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有關中古機車部分,因處分價額恐不及程序費用, 經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處分,故本件僅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部分進行變價,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於100年8月11日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於99 年8月11日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本院公告、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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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