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明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聲 請 人 李錦峯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 理 人 何勇良
上列聲明人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錦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
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明人對於債權表聲明異議意旨略為:鈞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月25日北院木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0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之債權表,聲明人之債權尚有應計利息為列入該表,爰 對債權表聲明異議,請求更正。
三、查本件補報債權時間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7月30日屆滿, 聲明人於合法收受本院陳報債權之通知後,仍未於陳報及補 報債權期間屆滿前向本院陳報債權,是本院依債權人清冊所 載之債權金額逕為列入債權表。聲明人遲至99年9月30陳報 債權,已逾補報債權期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 條 之規定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逾補報債權期間所陳報之債 權不得列入債權表。另本件聲明人如認係因不可歸責於聲明 人之事由致聲明人未於補報期間內陳報債權者,該部分應屬 得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規予以救濟之問題, 非債權表異議之事由(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參照 ),併為敘明。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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