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台北縣石碇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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