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329號
TPDV,98,簡上,329,201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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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即維霓家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復民
上 訴 人 黃維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簡上
字第32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伍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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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即維霓家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