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285號
TPDV,100,除,2285,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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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光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舒
訴訟代理人 黃珮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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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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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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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光輝國際股份有│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100年1月11日 │155,47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林承皓 │銀行台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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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