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225號
TPDV,100,除,2225,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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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林錦勝
代 理 人 馬慰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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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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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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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 │1 │1000│
├──┼───────────┼───────┼──┼──┤
│002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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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