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122號
TPDV,100,除,2122,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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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友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洸洋
訴訟代理人 蔡曜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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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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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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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子杰(玉貴人整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9年12月30日│7,800元 │DH0000000 │
│ │外科診所) │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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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