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058號
TPDV,100,除,2058,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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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沈綵羚原名沈富蘭.
訴訟代理人 柯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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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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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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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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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