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94號
TPDV,100,重訴,794,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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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洋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莊紹生劉農生、劉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洋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莊紹生劉農生、劉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肆仟肆佰捌拾貳萬叁仟壹佰
零叁元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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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