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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63號
TPDV,100,重訴,763,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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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弘茂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自守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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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茂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