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25號
TPDV,100,重訴,625,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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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許勝發、許嫺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娟娟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
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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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