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96號
TPDV,100,訴,696,201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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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弘平因100年訴字第69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
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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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