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427號
TPDV,100,訴,3427,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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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27號
原 告 商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敦翔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話神企業行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
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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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