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常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23號
TPDV,100,訴,3123,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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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3號
原 告 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川
訴訟代理人 李映怡律師
劉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法
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
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
理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所,自與上開規定有違,應予補正。
二、應補正原告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
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經依其本國法設立之登記資料(應經我
駐外單位認證)、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或護照影本。
三、應補正被告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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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