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永炘即台北市私立宏亞文理短期補習班 樓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湘琪法定代理人 簡瑞寬 黃馨主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敬鈞 高榆茜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蔭華 蔡素珍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韜法定代理人 王裕宏 陳令欣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翔仁法定代理人 柯承志 翁佩文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冠頡法定代理人 葉純宏 郭淑芬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艾妮 樓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鄭沂婷上 訴 人即 原 告 白家凡法定代理人 白舜仲 魏碧芬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晨鑫法定代理人 彭志偉 張毓琦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云淇 5 江昀瞳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孟濤 吳菁菁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宥均 之1法定代理人 林志哲 劉昭蓉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祥恩法定代理人 曾金發 鄭如君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奕誠法定代理人 曾彥龍 馮盈瑛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唯宸法定代理人 高一夫 劉素芳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奕丞法定代理人 盧志豪 蔡宜蘋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康碩法定代理人 李祥義 簡慧萍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又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郭錦坤 曾孆台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蕾法定代理人 王自成 郭欣雅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祐明法定代理人 劉世瑋 許怡怡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禹奇法定代理人 羅漢強 陳姵君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威凱 樓法定代理人 黃士芳 潘清玉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廷鈺法定代理人 黃萬金 林美蘭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淑惠 樓 劉芯雨 許慧貞 林美蘭 吳艷雅 樓 蔡齡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被 告 瑞峯通運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吳百鍊被 告 新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泓廷被 告 許添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 萬2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