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56號
TPDV,100,訴,275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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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林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5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10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 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 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 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 領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1張,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 ,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其餘部分按年息 20%計付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履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約定,被告所 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 至95年11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計有新台幣(下同) 126,505元未給付(其中消費款125,018元,循環利息1,48



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 9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於93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自 93年3月11 日起至96年3月11日止循環動用,約定利息前2個月不計息 ,第3個月起按年息 18.25%固定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 納至 95年9月23日止,嗣後即未依約繳交本息,依上開約 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尚欠 498,064元 及自 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付之利息 未清償。
(三)被告於93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 年3月25日起至98年3月25日止,共分60期,按期定額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4.99%固定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 定如有逾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被告僅繳納至95年12月21日止,嗣後即未依 約繳交本息,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至 今仍積欠原告265,609元及自 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4.99%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應全部清 償。
(四)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現金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 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 。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中國信託 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法第280條第3項之 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現金卡使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180元
合 計 9,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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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