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49號
TPDV,100,訴,2449,201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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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朱玉郎
龍振郎
黎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久連因100年訴字第2449號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肆
萬叁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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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