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丁○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世一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陸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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