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13號
TPDV,100,訴,1513,201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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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
原   告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
訴訟代理人 謝廸華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0 年8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起向伊購買泵浦,被告於收受貨 物並於出貨單簽認後,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1,199,512 元未為給付,經伊催討多次,均未獲置 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未付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之前到庭則以:對原告主張金額固不爭執,惟系爭貨款 應待伊與各業主間驗收完畢後始能給付等語,資為置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三、兩造爭執之要點:
㈠、原告請求貨款是否有據?
㈡、被告提出應等驗收完畢之抗辯,有無理由? 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尚積 欠系爭貨款等事實,業據提出對帳單、出貨單、統一發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件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8-21頁、



第56-62頁),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有100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4頁),可堪信為真實, 原告前述請求,應屬有據。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 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234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雖於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辯稱:部分貨物未經業主驗收,依約不得請求貨款云 云,經本院當庭曉諭被告就其抗辯內容,應提出與業主間之 工程契約以及原告所施作工程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函詢各 業主關於系爭工程項目是否已完成驗收等語(見本院卷第74 頁反面),復於100 年6 月20日以北院木民竹100 年度訴字 第1513號函請被告於收受該通知5 日內,補正前述事項內容 ,被告亦於100 年6 月24日收受送達,本院再於100 年6 月 29日以電話聯繫通知補正前揭事項,被告僅稱:因該資料遭 竊,目前已盡速整理等語,此均有前揭公函、送達證書、公 務電話紀錄單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5-78 頁),惟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考, 被告空言置辯,拒絕給付系爭貨款,揆諸前開條文及判例要 旨說明,要屬無據,自不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9 9,512 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0 年6 月8 日起(本院卷第68-69 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審 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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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出貨單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未付款 │卷宗所附│
│ │ │ │(含稅) │(未開支票)│證物頁數│
│ │ │ │(新臺幣)│ │ │
├──┼─────┼─────┼─────┼──────┼────┤
│1 │IH00000000│BW00000000│99,750元 │ │9、57頁 │
├──┼─────┼─────┼─────┤ 18,002元 ├────┤
│2 │IH00000000│BW00000000│500,252元 │ │9、57頁 │
├──┼─────┼─────┼─────┼──────┼────┤
│3 │IH00000000│DU00000000│892,500元 │ 89,250元 │10、17頁│
├──┼─────┼─────┼─────┼──────┼────┤
│4 │IH00000000│EW00000000│663,159元 │ │11、18頁│
├──┼─────┼─────┼─────┤ 303,865元 ├────┤
│5 │IH00000000│EW00000000│552,300元 │ │11、18頁│
├──┼─────┼─────┼─────┼──────┼────┤
│6 │IH00000000│JU00000000│220,920元 │ 55,230元 │12、19頁│
├──┼─────┼─────┼─────┼──────┼────┤
│7 │IH00000000│MW00000000│245,700元 │ 12,285元 │12、19頁│
├──┼─────┼─────┼─────┼──────┼────┤
│8 │IH00000000│MU00000000│852,600元 │ 170,520元 │13、20頁│
├──┼─────┼─────┼─────┼──────┼────┤
│9 │IH00000000│PW00000000│147,400元 │ 29,480元 │13、59頁│
├──┼─────┼─────┼─────┼──────┼────┤
│10 │IH00000000│QW00000000│852,600元 │ 350,000元 │14、58頁│
├──┴─────┴─────┴─────┼──────┴────┤
│ 小 計 │ 1,028,6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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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出貨單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未付款 │卷宗證物│
│ │ │ │(含稅) │(已開支票)│頁數 │
│ │ │ │(新臺幣)│ │ │
├──┼─────┼─────┼─────┼──────┼────┤
│11 │IH00000000│PW00000000│99,750元 │ 6,825元 │15、21頁│
├──┼─────┼─────┼─────┼──────┼────┤
│12 │IH00000000│MU00000000│500,252元 │117,920元 │13、20頁│
│ │IH00000000│PW00000000│ │ │13、59頁│
├──┴─────┴─────┴─────┼──────┴────┤
│ 小 計 │124,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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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出貨單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未付款 │卷宗證物│




│ │ │ │(含稅) │(未開發票及│頁數 │
│ │ │ │(新臺幣)│ 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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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H00000000│ │ │46,135元 │16、21頁│
├──┴─────┴─────┴─────┼──────┴────┤
│ 小 計 │46,1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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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 計 │1,199,5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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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