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485號
TPDV,100,聲,485,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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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 陳.
相 對 人 魏綸洪
      巫壽民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參佰叁拾肆萬元或相同面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十二月期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583號假 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4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 發金融債券第20期第1次5年期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 存字第631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0號 裁定准以334萬元或相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門分行(下稱日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2月期可轉讓定期 存單代之,伊已依該裁定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447號提存事 件提存日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2月期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 茲因所提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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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