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463號
TPDV,100,聲,463,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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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廢止登記後,唯一董事陳英傑 已於民國98年9 月21日死亡,經本院先後選派張志敏黃銘照 律師為清算人,均已解任,為了解相對人現狀,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等語。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 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固有明 文。惟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 權,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334 條準用第8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業據經濟部於99年1 月6 日以經授商字第09 90100109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並由清算人擔任 清算公司之代表人。惟相對人之董事已死亡,且章程及股東會 未選任清算人,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字第78號民事裁定,指定 和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和鈺公司)為清算人後,和鈺公司復 經廢止,另由本院於100 年7 月25日以100 年度司字第78號民 事裁定,選派鄭昱廷律師(住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號 10樓之1 )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 宗查核無訛。準此,相對人既有清算人可以代表公司為訴訟上 或訴訟外一切行為,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 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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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