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173號
TPDV,100,繼,1173,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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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黃陳秋香

黃心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黃錦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路254號5樓)於民
國100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黃錦隆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
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錦隆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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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