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彭仁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為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彭為民目前之合法繼承人有聲請人及彭安平 等人,有卷附繼承系統表足參,其繼承人彭安平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彭為民之遺產清冊,並 經本院於100 年7月29日以100年度繼字第1128號裁定依法為 公示催告,業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依上開規定, 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 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