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盈動綜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適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上訴人 台南縣玉井果樹產銷班第47班
法定代理人 陳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4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查被上訴人所生產之芒果係因無法取得歐盟認證而無法供貨 ,與民國98年6月21日蓮花颱風無涉,惟證人王江玉斯時告 知上訴人因有部分產銷班之人員無法通過歐盟認證,上訴人 恐將來出貨予消費者後,將造成上訴人有不實廣告之嫌,被 上訴人故而不就上訴人之訂單予以出貨,然原審判決逕以兩 造所簽定委託生產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1項備 註2被上訴人可「提供臨時性證明文件隨箱出貨,並於事後 補呈正式證書」之記載,而據以認定被上訴人得於交貨後補 寄正式通過歐盟認證之證明書予上訴人,而被上訴人無法出 貨與歐盟認證無涉。況98年6月21日蓮花颱風來襲時,上訴 人於隔日詢問被上訴人受災狀況,斯時被上訴人告知未受影 響,孰料被上訴人卻於98年6月26日告知上訴人因部分班員 可能無法通過歐盟認證,因此不願意供貨予上訴人,上訴人 不得已祇得通知顧客取消訂單及退款事宜。
㈡退步言之,姑不論被上訴人於交貨當時並未告知芒果因蓮花 颱風而外觀受損,被上訴人更從未提供「臨時性證明文件」 予上訴人;且被上訴人仍拒絕出貨,確係因被上訴人無法依 約如期提供上訴人歐盟認證文件所致,否則於被上訴人於收 購價格優於市價之情形下,為賺取較多利潤當應供貨予上訴 人才是;再者,蓮花颱風於98年6月21日襲台,惟依中央氣 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所示,當時並未引進西南氣流亦未 有強風豪雨,亦未有重大災情發生,且當年98年度台南地區
愛文芒果外銷日本產量仍較往年成長,顯見被上訴人所生產 之芒果並無受損高達9成之情事,而被上訴人無法供貨予上 訴人,係因被上訴人班員無法通過歐盟認證所致。 ㈢並聲明:⒈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及該部分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277,891元,及自9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 陳述,惟據其於10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請求駁回上 訴。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為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及該部分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77,891 元,及自9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簽訂委託生產契約之事實, 業據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生產合約書、2009年輸日頂級愛文芒 果宅配預購專案廣告文宣、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訂 購單等件為證,而上訴人主張其所受損害308,768元之部分 ,亦據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統一發票、報價單、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大宗函件執據聯、電子信箱發送紀 錄、簡訊、薪資證明書、收據、月結單、銷貨專用發票、請 款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件影本為證(原審卷第 13-45頁),且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為爭執,應均堪信為 真實。
㈡依照雙方所簽訂委託生產合約之約定,除對於芒果產品每箱 重量、每箱個數、每個最低重量、保證最低糖度有所約定外 ,雙方並約定:「一、委託項目:…A1最高級芒果-果實碩 大飽滿,果皮質感細膩且色澤鮮艷,A2特選芒果-果皮質感 細膩且色澤鮮艷同A1,惟果實較小,A3優級芒果-果皮色澤 無甚差別,但表皮略為粗糙,果實較A2小,A4良級芒果-果 實較A3略小,果皮可能會有枝葉細微挫傷。」等情,有委託 生產合約書在卷可按(原審卷第7-8頁),因此依照上揭約 定,所委託生產之芒果,除就重量、糖度需符合約定之標準 外,且要求外觀上必須達到所約定之標準,而以最低接受標 準即A4良級之標準,亦需達到「果皮可能會有枝葉細微挫傷 」之標準,應堪認定。
㈢其次,關於無法交貨之原因,業據:⑴證人王博程(原名王 江玉)於原審證稱:「我們當初有告訴原告有作歐盟的認定 ,後來是因為颱風的關係,還沒有辦法履行契約,後來也就
沒有出貨。…我們沒有出貨是因為颱風的關係,導致芒果碰 撞,所以沒有達到標準,而無法出貨。…因為颱風之後我們 只有看芒果的外表,因為用袋子罩住,但是等到成熟之後採 下來才知道有芒果碰撞的痕跡,因為外圍的風造成芒果的損 失是很大的,但因為芒果沒有掉到地上,所以也無法向農委 會申請補償。…芒果的賣像不好,我也無法出貨。…我們本 來要給原告的這批芒果後來也有經過歐盟的認證,但是因為 有擦傷的傷痕所以也無法出貨。我們所訂標準是在於價格與 重量,但是我們要給原告的必須要外表沒有瑕疵,比給日本 的貿易商條件還要嚴格。」等語(原審卷第97-98頁);⑵ 證人陳瑞章於原審證稱:「當時因為有颱風,芒果品質不好 ,所以無法履行這個合約,我自己也是因為颱風的原因才沒 有交貨。我知道契約的產品有分等級,我種的芒果有好的, 也有壞的因為市場的買賣,好的有到五、六成,我就會交給 外銷商,但因為這次有颱風,好的只有一成,根本沒有辦法 交貨,所以我就乾脆不要交貨,因為剩下壞的,沒有其他人 會願意購買,如果有五成好的,剩下來五成壞的可以賣給加 工,因為我們是賣給市場,必需要有好壞摻雜才可以賣。我 種的產品因為颱風的關係,連與原告簽約的等級都無法達到 。」等語(原審卷第111-112頁);⑶證人王添壽於原審證 稱:「當時因為有颱風,所以無法交貨,而且原告要的產品 是要特級品。因為那一天我們要交給日本的貨都很少,無法 通過了,原告要求的是比日本還要高的等級,我們根本無法 出貨。而且原告要求外觀要很漂亮的,因為他的單位高快要 一倍,芒果因為颱風的原因,外觀都變質了,芒果全部都是 好的,只是外觀上都不行了,好的不到一成,日本沒有辦法 交貨,原告當然就沒有辦法交貨。」等語(原審卷第 112-113頁);因此,被上訴人無法交貨之原因,雖不是因 為颱風造成芒果果實之損害,但已經造成外觀之損傷,無法 達成委託生產合約書所約定之「果皮可能會有枝葉細微挫傷 」之最低標準,已堪認定。
㈣再者,雙方所簽訂委託生產合約書第6條約定:「六、乙方 於接獲甲方(上訴人)訂單後應戳力依訂單內容確立之出貨 日、數量及上述商品規格出貨,惟出貨期間因颱風、豪雨、 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天然災害,或因商品等級、品質及數量 未符合出貨當日顧客訂單需求而造成訂單延誤或取消,其責 任不在乙方。」等情,此有委託生產合約書在卷可按(原審 卷第7-8頁),因此,倘若發生「…因颱風…商品等級、品 質及數量未符合出貨當日顧客訂單需求而造成訂單取消」之 情形時,為因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致,即非屬可歸責於被
上訴人之事由;況且,上訴人所製作予消費者之廣告文宣上 記載:「本專案商品因當日採收、隔日宅配到府之故,若採 收當日遇颱風、豪雨等天候因素或芒果品質及數量未達標準 ,有可能造成宅配日期順延或訂單被取消…」等情,嗣因颱 風因素導致無法出貨,上訴人亦以簡訊通知消費者稱:「因 上週蓮花颱風之故,經一週觀察已確定品質無法達到標準, 將取消出貨…」等語,此有上訴人所提出之宅配預購專案廣 告文宣、簡訊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2、31頁),因此上訴人 係因颱風導致芒果之品質無法達到標準,所以將消費者之訂 單取消,足見本件被上訴人無法出貨,係因颱風導致芒果果 實外觀之損傷,無法達成委託生產合約書所約定之「果皮可 能會有枝葉細微挫傷」之最低標準所導致,應為真實可採。 ㈤另外上訴人雖主張係因被上訴人班員無法通過歐盟認證,始 無法交貨云云,惟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依照雙方所簽訂 之委託生產合約書第1條第1項備註2約定:「SGS認證公司紐 西蘭分公司授予之CERT-00000-00000號證書如附件一,萬一 正式證書收件時間不及芒果出貨時間,乙方需提供臨時性證 明文件隨箱出貨,並需於事後補呈正式證書,由甲方另行補 寄予顧客」之情形,有委託生產合約書可據(原審卷第7頁 ),因此,雙方於簽訂委託生產合約書時,被上訴人之班員 有部分尚未通過歐盟認證之情形,為上訴人所知悉,而就出 貨而言,倘若於出貨時尚未通過歐盟認證時,被上訴人仍得 先以「臨時性證明文件隨箱出貨」之方式出貨,迨取得正式 證書之後,再由上訴人補寄給消費者,故於出貨時未得歐盟 認證,顯然不會是影響出貨之原因,又本件出貨時均會附上 「證書影本及產銷履歷表各一份,詳實標示生產者姓名及照 片、職稱、生產履歷編號…」等情,亦經上訴人所發予消費 者之宅配預購專案廣告文宣(原審卷第12頁)記載詳實,因 此,縱使倘若被上訴人之班員中有部分班員無法通過歐盟認 證,亦可由通過之班員出貨即可,若非因颱風導致芒果果實 外觀損傷,無法達成委託生產合約書所約定之標準,被上訴 人並無放棄購買價格優於市價而不予出貨之可能;況且,關 於被上訴人班員是否通過歐盟認證及是否影響出貨之部分, 證人王博程證稱:「…我們本來要給原告的這批芒果後來也 有經過歐盟的認證,但是因為有擦傷的傷痕所以也無法出貨 …我記得我有告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一半的原因是有些班員 無法通作歐盟認證,另一半的原因是因為芒果有擦傷。…確 實是些班員被踢出資格,但是依照我們當時的產量還是可以 出貨的」等語(原審卷第99頁),證人王添壽亦證稱:「98 年我們有通過歐盟認證,何時通過,我不清楚,申請由陳照
明去處理的,申請及驗證是在颱風來之前,有通過是什麼時 候我就不清楚,應該是在颱風後通過的」等語(原審卷第 113 頁),足認有無通過歐盟認證,並非本件影響出貨之原 因,是上訴人主張係因被上訴人班員並未通過歐盟認證始無 法交貨等語,應非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因颱風造成芒果果 實外觀之損傷,無法達成約定之標準才未出貨,顯屬可採。五、綜上,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班員無法通過歐盟認證而無法 交貨,尚屬無據,被上訴人因颱風而未出貨之部分,依照雙 方所簽訂委託生產合約之約定,因不可抗力之颱風無法出貨 所造成之損害,被上訴人無庸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猶 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洵非有據,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上訴裁判費為4,800元,應由上 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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