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48號
TPDV,100,法,14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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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鍾榮昌即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李函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基金會於民國100年7月5日召開第2屆董事會議,決議修 訂本會「捐助章程」第2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捐助章程、100年度第1 1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 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華固教育基金會就上開修正捐 助章程第2條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經該部於100年8月 8日以臺社(四)字第100013345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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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