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29號
TPDV,100,建,229,201108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9號
  異 議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相 對 人 神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對異議人核發民國100年1月10日 100年度司促字第315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於100年1月14 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30頁)。而本件寄存送 達之處所臺北市○○○路○段270巷10號2樓之2,係異議人登 記之營業處所,此觀諸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民事聲明異議 狀所記載住址即明,則支付命令對上開處所為之寄存送達即 為合法,並於寄存後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本件依首開規 定之20日異議不變期間,自支付命令發生效力翌日即100年1 月25日起算至同年2月14日即行屆滿(末日為例假日順延1日 ),惟異議人遲至100年2月18日始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之收文戳在卷可查,顯已逾上開 20日之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裁定駁回之 。又異議人既未於法定期間合法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1/1頁


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