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即 董事長 2樓之.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施義錦
被 告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被 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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