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李萬基
被 告 李蒂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 1 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被告之入出境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當庭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