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239號
KSEV,91,雄小,239,2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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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伊持有被告乙○○所簽發,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六萬五千元,支票號碼BM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經於票載到期日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擔當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示請求付款,然遭存款不足退票,爰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被告則對系爭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該支票係伊借給朋友使用,該友人向伊表明已與原告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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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