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728號
TPDV,100,家聲,728,2011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譚榮旋
  被繼承人  莊恭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恭滄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並由本院以 100 年財管字第 40 號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因業務之需要,亟需抄 錄、影印該事件卷證,為此聲請閱覽鈞院 100 年度財管字 第 40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足認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