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719號
TPDV,100,家聲,719,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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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陳中儀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中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 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 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 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36號民 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中儀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 被繼承人陳中儀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為此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97年度財管字第136號 、98年度家催字第 135號民事裁定、報紙、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函、管理費用計算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收據等件為證 ,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查 被繼承人陳中儀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有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 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 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20,000元(計算式:2,000, 000×0.01=20,000)為合理,加計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4,02 2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24,022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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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