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75號
TPDV,100,司聲,1275,2011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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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飛遠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接光
      吳子偉
      廖筠松
相 對 人 陳邦鈺
      吳子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八月一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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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遠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