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756號
KSEV,90,雄簡,3756,20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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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五六號
  原   告 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車號ZID—九三一號三陽牌輕型機車壹部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零壹元之價額賠償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向原告承租車號ZID—九三一號輕 型機車一部(下稱系爭機車),約定每日租金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詎被告於 租用系爭機車後,即未給付租金,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存證信函向 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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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