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643號
TPDV,100,司票,8643,2011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643號
聲 請 人 黃岳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維圖黃大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