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330號
TPDV,100,司票,8330,2011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33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溫駿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成股份有限公司張成君鄧靖菁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磐成股份有限公司與發票人磐成有限公司之同
一性,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